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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恒顺众昇)股民索赔案股民胜诉,继续征集亏损股民

所属:正在征集   发布时间:2022-01-20

青岛中程(原“恒顺众昇”300208)股民向上市公司索赔诉讼案已经获得胜诉。根据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介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民事判决书》,确认投资者胜诉。

根据该民事判决书,凡是从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3日之间买入恒顺众昇(300208),并且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都可以获得索赔。

事情回放:

2015年8月3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4月26日,恒顺众昇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根据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实恒顺众昇存在四项违法事实,包括:第一,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第二,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第三,隐瞒关联关系。证监会认定恒顺众昇与ASI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自2014年下半年起,恒顺众昇曾多次公告与ASI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7260万元的《特种设备合同》和折合人民币约40467万元的《高炉二期合同》,但是恒顺众昇却对以上巨额海外大单属于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情况作出了隐瞒。第四,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包括恒顺众昇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采购收入约940万元、利润约392万元;在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采购收入7991.4万元,利润2834.9万元。基于前述违规事项,证监会对恒顺众昇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认为,青岛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还需要获得山东高院维持后,方能生效。但是根据以往的诉讼经验。二审高院维持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凡是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3日之间买入恒顺众昇(300208),并且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应积极维权,挽回经济损失。

 

三、准备索赔诉讼的资料

1、买卖上述股票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时的注意事项:帐单原件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身份者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和证劵账户开户确认单;

或者将诉讼材料寄送至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张云律师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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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雷股清单:正在诉讼的股票和征集的股票清单(截止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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