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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证劵虚假陈述案件中股民获赔情况

所属:常见问答   发布时间:2022-01-20
作者:张云律师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根据媒体报道,中国亿万散户贡献了股市80%的交易量,是中国股市的大功臣,促使中国股市成为全球最活跃的市场之一。没有散户的流动性,就不会有那么多企业IPO融资。然而,自从我们律师团队从事证劵虚假陈述索赔诉讼,代理中小散户维权以来,我觉得股市就如赌场,上市公司欺诈横行,触目惊心,散户如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好在随着社会的互联网化,散户法律意识的强化,越来越多的股民知道上市公司欺诈损害自己的利益,还有法律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是也有不熟悉法律的股民质疑索赔诉讼是否真能挽回损失。我们团队利用威科法律数据库中的案例数据,统计分析了近十年的证劵虚假陈述索赔案例。从每年的案件数量发现,我们欣喜发现,这类案件的数量在骤增,中国股民逐渐学会了用法律手段与上市公司交涉。
 
一、股民胜诉几率高
 
威科法律数据库自2001年至2017年共收集了8694个证劵虚假陈述案件。当然并不代表有8694家上市公司被诉,8694个案例说明有8694个股民提起了诉讼。每年的案例数如下:


 

年份

案件数量

2017

3956

2016

2299

2015

633

2001至2013

644

共计

8694

 

这个数据没有包括大量以诉前和解、调解结案的证劵虚假陈述案件,因此实际提起诉讼的股民显然要高于数据库中的案例数据。
8694份案例中涉及82家上市公司,判决股民胜诉43例,调解结案的15例,判决股民败诉24例。如图所示:


 
 
 
图表显示,胜诉和调解结案的证劵虚假陈述案件占到75%以上,股民应该对索赔诉讼持乐观态度。
 
二、可以获赔金额比例
 
以调解结案的,必然以股民牺牲部分利益换得上市公司尽快赔偿为代价。获赔金额为可以索赔的亏损投资差额的55%至90%不等。以股民胜诉判决结案的获赔情况来看,如果能排除系统风险因素,股民都可以获得100%的赔偿。如果无法排除系统风险因素,股民获赔的比例就要打折扣了,宁
富邦案件中,扣除了80%的系统风险,也就是股民只能获得20%赔偿。最近金亚科技公告的一审判决创出了历史最低赔偿比例——12.29%。
法院认为,金亚科技的股价下跌既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又受到了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属于多因一果。因此,法院认为应按照相对比例法,扣除系统性风险对金亚科技股价下跌的影响,判令金亚科技按照法院认定的原告损失金额的12.29%进行赔偿。
 
三、股民败诉的原因
在82个案件中,有24个案件股民败诉,主要是如下原因导致股民败诉:
 
01.诉讼时效已过
法律规定证劵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从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或者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可以提出权利主张。股民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后再起诉上市公司,就丧失了胜诉权,因此股民要及时维护自己权益,千万不能错过时机。
 
02. 系统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了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为上市公司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系统风险是所有上市公司惯用的抗辩。所谓系统风险是指由于公司外部、不为公司所预计和控制的因素造成的风险。通常表现为国家、地区性战争或骚乱,全球性或区域性的金融风险,汇率风险,国民经济严重衰退或不景气。这些因素单个或综合发生,导致所有证券商品价格都发生动荡,根本无法事先采取某针对性措施于以规避或利用,即使分散投资也丝毫不能改变降低其风险。比如2008年金融危机,2015年的股市熔断都是系统风险因素。
前几年有法院判决因为系统风险因素,判决股民败诉。但是近几年,法院量化系统风险因素,计算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之间大盘指数、行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下跌程度,扣除系统风险因素导致的股价下跌给股民带来的损失。
 

03.无因果关系
上市公司在证劵虚假陈述索赔诉讼中惯用的第二个抗辩就是股民亏损和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鉴于法律规定只要上市公司有虚假陈述行为,就推定在规定时间段内购买股票的股民,如有亏损,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上市公司完成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颇有难度。一般被认定为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案例中,多是因为股民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购买股票,比如在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后购买股票,或者在揭露日之前抛售了所有股票。法院认定股民损失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此也建议广大股民,当某只股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往往不是空穴来风,要回避再投资这类股票。很多法院认定在证监会立案调查后购买雷股就无法获得索赔。
 
04. 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
第一次听“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的股民可能无法理解其含义。通俗点,上市公司捂着好消息不公布,股民卖掉股票后,好消息被泄露出来,或者被证监会调查出来,导致股民没有赚到本来应该赚到的钱。曾有上市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规定,让第三方带持法人股,这是利好消息,说明上市公司有对外股权投资,但是上市公司未披露,被证监会查处。股民诉讼败诉,估计立法者认为少赚的钱不是损失,法律只保护因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本金损失的部分。这类虚假陈述不多,更多的还是上市公司粉饰业绩型的虚假陈述。
 
05. 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够成重大事件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列举了十几项重大事件,这些重大事件属于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比如虚增利润,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重大诉讼不披露等。如果虚假陈述不构成重大事件,即使被证监会处罚,也未必需要对股民承担民事责任,比如文峰股份中法院认定上市公司未如实披露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股份的行为不会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导致股价波动,股民亏损的真实原因是徐翔与时任文峰股份董事长徐长江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因此不是所有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必然承担民事责任,对此,从事中小投资者维权的律师应该衡量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事件,否则难以取得胜诉。
 
总结


通过数据分析,希望股民乐观看待索赔诉讼,尽管维权诉讼漫长,但胜诉的几率大于败诉。更重要的是通过一次一次维权诉讼,如能净化遏制充满欺诈的资本市场,也将是中国散户对股市又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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